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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合谋监管”——基于M市的多案例分析
作者简介
游海疆: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博士,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地方治理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研究方向:食品监管、城市管理、基层治理
摘要
“合谋”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一种常见现象。“合谋监管”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和实力,划分为交易型合谋、压力型合谋和情理型合谋三种类型。资源交换需求会影响到交易型合谋,成本分担需求会影响到压力型合谋,预期成本评估会影响到情理型合谋,三者都呈同向变动的正向关系。这也意味着随着资源交换需求、成本分担需求的增加和预期成本的上升,“合谋监管”出现的可能性也会增大。“合谋”是监管者在有限资源约束下寻求外部资源救济的一种重要方式。“合谋监管”对治理效果的影响,并不只是局限于经济利益方面或呈现为单边负面效应。它一方面提供了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急需的物质资源,减少了资源损耗和成本支出,但另一方面又弱化了监管的严肃性,助长了监管对象投机规避监管的心理。在基层治理中,我们需要重视由于资源约束而引起的合谋乱象,努力构建起“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国家建构有两个基本层面:税制改革和监管改革。税制改革与财政收入直接相关,因而统治者有强烈的动机去推进。监管改革需要处理让经济主体独立发展与对影响市场健康发展的力量施以必要限制的关系。因而,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食品安全监管始终面临着两难的冲突。食品安全问题上升为政治问题后,监管中还要考虑就业、生存和社会稳定等问题,形成了监管的多重价值冲突。斯蒂格勒甚至认为监管是应经济体(economic groups)要求,利用公共资源和公权力来改善其经济状态,为监管对象的利益服务,颠覆了对监管的认识。食品监管中的多元价值冲突,导致执法上的“瞻前顾后”。这些价值冲突和执法困境尤其反映在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管中。
笔者在调研时发现,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中,监管部门与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处理呈现一种奇怪的“合谋”状态。本应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形成监督和制衡关系的监管者,在执法中却与监管对象私下合谋,协商“制造”监管效果。如为了应对检查,监管者要求不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暂时关门,以避免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被上级部门批评,或者是监管者私下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如何避责和被投诉。甚至在被投诉后,监管者不是严格查处,而是私下里与生产经营单位通气,由他们自己摆平投诉者,最后投诉处理则只是“走一个过场”等。我们将监管者的此类行为称为“合谋监管”。相对应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监管行为称为“标准监管”。“合谋监管”虽然也体现为监管者介入和监管对象配合的形式,但与“标准监管”有本质上的不同,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标准不同。“合谋监管”主要是基于便利性和可行性的标准,而“标准监管”则是基于相关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二是关系不同。“合谋监管”是一种协作关系,而“标准监管”是一种制衡关系。笔者调研发现:由于资源限制和多任务冲突,基层监管人员不得不大量运用“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权,“合谋监管”成为基层监管的一种常规做法。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合谋监管”?合谋对食品安全监管效果会产生什么影响?这成为本文关心的主要问题。
二、文献综述:合谋的类型及其影响因素
影响合谋的因素研究,从早期的经济组织间和组织内部合谋,到现在政商组织间合谋,基本上是围绕着增加经济收益这条主线。不同时期的研究都注重研究如何出现合谋均衡,从而稳定获利。如最早的研究关注经济组织间的静态合谋,研究如何通过默契合谋来维持垄断价格,获取超额利润。Rotemberg等研究如何形成合谋的价格均衡,以便稳定获利。Benson提出通过基点定价方式,增强合谋的稳定性。Kreps认为在“囚徒困境”中,只要存在重复博弈,合谋均衡就可能出现。Stigler和Benson还研究了如何动态维护合谋均衡的稳定性。也有学者研究了企业内部的审计合谋问题。研究视角拓展到政商组织间的合谋后,仍然偏重于经济利益追求,如地方政府与企业合谋以促进经济发展,追求地方政府利益最大化,中央政府默许合谋以追求整体经济增长,利益诱惑式的“政商合谋”和政治代言人式的“政商利益联盟”等。这些研究虽然注重对物质利益的直接追求,但是对于多方合谋时物质利益的分配缺乏更细致的研究。Baliga和Celik等研究了经济组织内合谋的问题,主要涉及物质利益的分配。Laffont等人的研究表明:影响物质利益分配的因素也会影响到合谋的达成和实施。他们构建的委托人、监管者和代理人(PSA)三层结构模型表明:谈判能力会影响到代理人在合谋中的地位和合谋租金分配,因而对合谋产生直接影响。这种研究虽然细化了物质收益分配,但仍然延续了物质利益视角。
随着研究的深入,Laffont等人开始注意到:不只是增加物质收益会影响合谋,减少成本,也即减少物质利益损失,同样会影响到合谋。合谋成本会直接影响合谋的意愿和实施。成本高,合谋达成难度增大,但达成后更易于实施;成本小则合谋意愿更强,但委托人倾向于减少产出。这是对当前直接成本的估算。Walter则注意到了预期成本对合谋的影响。他提出信息结构会通过影响预期成本影响到合谋:当信息是可证实且不可伪造的信息(Hard and Unforgeable Information)时,委托人根据监管者提供的报告来获知代理人的信息,合谋被发现的概率明显上升,预期成本很高,合谋不容易达成;当信息是可证实但可伪造的信息(Hard and Forgeable Information),或者是不可证实且可伪造的信息(Soft Information)时,合谋被发现的几率降低,预期成本减少,合谋更容易出现。这些研究都注意到减少物质损失的程度也会影响合谋,但是仍然局限于物质利益视角。
少部分学者拓展了纯粹关注经济利益的视角,认为政商组织合谋是为了应对制度压力和文化惯性,如应对管制政策,促进制度均衡,适应传统政商关系等。这些研究也意味着:合谋的影响因素不一定局限在物质利益层面,非物质利益也会影响到合谋。但这些研究忽略了如基本生存压力、职业保全等的影响,仍可以继续拓展。本文正是基于此,将影响合谋的资源因素划分为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构建起一个包容两者的分析框架。
三、理论依据与分析框架
对于合谋类型,相关文献主要是基于不同主体的合谋进行划分,但难以进行类型化分析。本文根据分析需要,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和实力为标准,对其资源供给能力和供给资源类型进行区分,据此将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合谋监管”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监管对象可以提供监管者所需的物质资源,监管部门为了获取短缺的物质资源,需要付出一定的资源进行交易,这种类型的合谋具有资源交换的典型特征,可以称为“交易型合谋”。第二类是监管对象提供舆论支持、行为帮助等非物质资源,监管部门为了应对外部压力(如舆论与投诉压力等)而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合谋。这种类型合谋主要是为了合作应对外在压力,可以称为“压力型合谋”。第三类合谋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源供给能力最差,不但无法提供交换资源,而且由于经济实力所限,完成监管整改亦有难度。监管者基于社会稳定和照顾其生存需要的考虑,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合谋,形成体谅型的“情理型合谋”。
首先,资源依赖理论认为其他组织是组织外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是资源集合体,异质性资源构成组织的竞争优势。不同组织之间,各自具有优势的异质性资源。当强势一方对对方的资源有需求时,便易于发生资源交换。这里的资源,包括知识、专有技术、社会资本等,既有物质资源,也有非物质资源。资源交换体现为双方对资源进行合资、联合、处置、合并等,形成资源合作过程。在资源交换过程中的讨价还价会形成战略均衡。资源交换的双方通过把复杂、交互和未定价的资源配置到恰当的任务上,谋求总剩余最大化。监管组织与监管对象虽然是两类互为外部环境的不同性质的组织,但是具有法律规定的明晰界线和独立要求,一旦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进行交换,就可能会限制优势资源的“优势”,破坏正常的监管关系,形成交易型合谋。
其次,交易成本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需要支付的成本。虽然交易成本可以通过考察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来直接度量,但是威廉姆森认为重要的不是交易成本的绝对数量,而是交易成本的排序和相关组织彼此合作的契约安排。契约规定了成本分担的形式。这里的交易成本既可能是交易费用,也可能是对组织其他资源的一种损耗,因而可以具象为知识、专有技术和社会资本等的支付。在有限资源约束下,处于优势地位的组织会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成本分担”契约,减少成本支出,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监管组织在处理涉及监管对象的外在压力事件时,可以利用其占据的有利地位,提出对其有利的行动契约,要求监管对象分担成本支出,形成压力型合谋。“成本分担”具体体现为监管组织谋求与监管对象共同承担处理压力事件的资源损耗。
总的来讲,资源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所需资源,成本分担是为了减少资源损耗,而预期成本则是为了避免未来的资源损耗,三者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缓解资源窘境。资源交换、成本分担和预期成本三个自变量细化了资源不足状况,可以为“合谋监管”提供可行的分析路向。本文的分析框架见图1。
四、案例选择与资料收集
总体情况:M市地处沿海,在全国城市的排行榜上,一直是在二线和三线城市之间徘徊,在全国以二线和三线城市为主的状况下比较具有代表性。该市虽地处沿海,但是在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上又与内陆一般的城市相近,因而兼具沿海和内陆城市的特点。M市原先的改革思路是建立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应的机构,成立自省、市到区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是2015年6月后调整了改革思路,在省一级机构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市级及其以下层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重新改革,整合了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与市场管理相关的部门,成立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1580项,责任事项1663项,其中多部门监管事项18项,内设25个部门,包括食品药品风险监测管理处、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等。区市场监管局下面还根据街道划分,每个街道设立一个直属机构——市场监管所,初步构建起了大市场监管部门的格局。S1、S2和S3地处三个不同的街道,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区市场监管局,是区级食品监管组织的直属机构。S1、S2和S3具有相似的管理模式和组织结构。所长是监管所的负责人,统筹协调所里的各项事务;监管所都设有副所长,协助所长开展工作。其他工作人员少部分为内勤人员,大部分都各自独立负责某块区域的食品监管任务,称为段长。越是经济不发达的所,所长的任务越重,不但需要综合协调,有时也需要直接具体承担某块区域的食品监管责任,兼任段长。基层监管所的一个普遍情况是执法资源紧张,难以满足监管事务的要求。一名执法人员在访谈中表示:“我们每个人要负责食品、餐饮、特种设备、下去看点、抽查等,几乎是分身乏术,而且责任无限大,事务无限多。现有的人力和资源配备根本满足不了要求。”(访谈记录:20170510cq01)
案例2:S2地处传统教育区,经济中等偏上,有少量大饭店,但更多的是小餐饮店和食品经营门店,这些占到全部的70%以上。虽不算发达,但所里的办公条件并不算差。办公场所是刚刚翻新过的独栋三层楼。会议室、办公室配备齐全。所长和一名内勤人员在二楼办公,其他工作人员则在一楼办公室,隔壁还有剩余的办公用房,平常用来存放电动车等交通工具。但是该所监管人员的工作压力很大。这里集中了M市一半多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形成了消费的“向心效应”,吸引了大量的小餐饮和食品经营店。涉及学生健康和安全的都没有小事。媒体长期关注这里的食品安全状况。由于长期受到教育氛围潜移默化的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言论都比较活跃。监管对象的交换资源虽然有但相对较少。交易型合谋虽然会出现但只是少数,压力型合谋最为典型。
在资料收集上,研究者首先以实习生的身份依次进入三个基层监管所,每个所“蹲点”约1个月时间,参与该所的食品监管工作,通过亲身体验的方式,实地观察和感受“合谋监管”情况;其次,在“蹲点”过程中,研究者也抓住时机与三个监管所的所长、熟悉情况的执法人员和餐饮店主等进行半结构化访谈,补充了解和印证相关情况;再次,研究者也通过网络搜索相关资料,现场索取有关的文件、杂志、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充实相关的资料;最后,在资料编码和整理过程中,研究者通过微信、电话和邮件等方式核实相关信息和二手材料,澄清模糊之处,增强材料的可靠性。
本文搜集到的材料包括观察日志、二手资料、录音文本、访谈记录,主要采用分类编码的方式进行整理。首先,根据交易型合谋、压力型合谋和情理型合谋三种类型,研究者将三个监管所的材料进行分类归并,并标记在案。其中,交易型合谋1,压力型合谋2,情理型合谋3,其他4。其次,在每种类别中,根据资源交换、成本分担和预期成本三个类别进行再次分类归并,并标记在案。其中,资源交换1,成本分担2,预期成本3,其他4。最后,将初次划分的三种类别中,标记为11,22或33的材料,分别对口归并,形成资源交换和交易型合谋、成本分担和压力型合谋、预期成本和情理型合谋的三类配对材料。研究者将三种合谋类型与各自对应的自变量材料相结合,根据建构的理论框架展开分析,力求形成有解释力的结论。
五、案例分析和结果呈现
为了完成每年分摊的经济任务,执法人员在监管中就只能采取更加细致、到位的服务态度,监管要求适当放宽,要求整改的期限拉得更长;对于一些没有达标的细节,有时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换取食品经营单位在完成经济任务上面的支持。这种资源交换形成了监管者与监管对象的合谋。在“合谋监管”过程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组织构成彼此重要的外部环境,两者各有优势的异质性资源: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具有相对充裕的财力资源,而基层食品监管组织则具有监管中的“自由裁量权”。当基层食品监管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物质资源存在需求时,便可能通过手中的异质资源与其交换,从而形成交易型合谋。基层食品监管组织对物质资源的需求越急迫,越可能主动或强势发出邀约,形成交易型合谋。
该辖区内的一个学校食堂,曾经被曝出“月饼炒肉”事件。这本来只是比较博“眼球”的事件,不一定涉及食品安全,但是经学生通过QQ、微博、微信等方式大量转发后,引起了社会和上级部门关注,引发很多质疑声。有人担心是否月饼过期,有人担心制作这道菜的动机,也有人质疑这道菜吃完后的反应,等等。S2所长不得不紧急介入,私下里与该学校食堂沟通,希望他们能做个公开说明,澄清情况。监管所之后也专门写了一个《情况说明》,上报给区所,详细说明事件的经过和处理情况。《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曾到某学校暗访,结果在校内的“黄记包点店”买到了疑似“染色馒头”的呈亮橙黄色的玉米馒头,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也将监管所推上了“风口浪尖”。虽然监管所马上进行了象征性的调查处理,但是由于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加上学校后勤部门对校内情况更为熟悉,调查起来事半功倍,所以监管所主要是让该校后勤部门自己调查上报详细情况,并且对外公开发布和澄清情况。监管所和学校联合起来应对舆论压力。省电视台新闻频道一名记者有一天突然到该辖区,报道了学生街旁一条待拆迁街道小餐饮、小作坊店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这给监管所带来了突发的舆情压力。虽然拆迁街上的小餐饮店和小作坊属于非法生产经营,责任主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者,但是他们在S2辖区内,监管所似乎责无旁贷。S2所长立即全体动员,带领副所长等赶赴现场处理。所长以“该街道面临拆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是无证经营,都是非法主体”为由进行解释,希望记者可以理解。他说:“学生街由于面临拆迁,区里已经明确要求不能给予这里的所有餐饮店办理营业执照,暂停已经有一年多了。也就是说,目前在经营的,包括被曝光的这家,都属于无证经营,属于非法经营。但是基层监管所又没有权力强制赶走他们。虽然平时我们一直要求那些小餐饮店关门停业,但是过不了几天他们又会偷偷开门营业,跟监管所玩‘捉迷藏’。”(访谈记录:20170419cs01)但记者认为你辖区内的事情,你就应该处理好。该所所长后来私下里表示:“我们没有办法每天去那里蹲守,但是又怕媒体继续曝光,只好让人私下里找到这些小餐饮店主,希望他们这段时间暂时关门,避避风头。以后他们即使要营业,最好也是在非工作时间。”(访谈记录:20170419cs01)
为了应对这种“人少事多”的尴尬处境,监管人员摸索出一套“有艺术”的监管办法,既不能不管,也不能管死。所有的小餐饮店和小作坊名义上都纳入监管名录,但是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本着理解和体谅其生存需要的心理,监管者会区分情况执行。监管人员会根据其日常经验,判断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大小。出现问题可能性大的小餐饮店,监管人员会积极与其沟通,希望其配合整改;如果不配合,还会通过不断督促甚至是威胁立案查处的方式,督促其整改。即使最后整改不到位,只要不再有明显的安全隐患,监管人员也只能“不了了之”。监管中一般也不会立案查处,因为“做案件”需要有相当繁琐的手续,一旦小餐饮店或小作坊关门走人,执法者找不到处罚对象,难以结案,反而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如果执法者认为问题不大的,则会采取相对放任的态度,只在必要时与其加强沟通。
因为地处城乡接合部,行政资源配备不足,监管对象数量庞大且流动快,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对监管存在排斥心理,监管机构依法履职的难度很大。监管需要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严重短缺。在严格监管难以达成的情况下,如果完全不监管,则会产生另外一个不确定的预期成本,即因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而被问责,这会形成巨大的职业风险。因而,预估的职业风险成本严重影响到执法人员的监管行为选择。当预期成本很高,即出现安全风险的可能性很大,对职业生涯会产生重大影响(如被降级、被停职等)时,执法人员会有动力积极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交流,在照顾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存需求的基础上尽量履职,想方设法消除隐患,情理型合谋会因此增加。反之,当预期成本较低时,执法人员则没有太多动力去推进合谋,愿意安于现状,“无为而治”,从而导致情理型合谋减少。
六、合谋监管与食品监管效果
“合谋监管”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一种组织行为,其关心的是生存问题,目的在于获取生存所需、自身无法生产的资源。因而,“合谋监管”对于维持监管部门的运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具有积极意义。首先,交易型合谋补充了监管所缺失的物质资源,稳定了执法队员的工作情绪。在交易型合谋中,食品监管所可以直接获得完成经济任务所需的物质资源。这是监管部门在额定划拨资源之外可以获得的资源,也是监管部门可以灵活支配的资源。这些资源对于完成上级交办或人情请托、难以合法报销成本的任务,解除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具有积极的作用。其次,压力型合谋减少了监管所的成本支出,提高了消除压力的效率和效果。在压力型合谋中,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压力转移,由监管对象协助或者替代监管部门疏解压力,充分利用监管对象的资金、声誉和社会资本,既可以提高消除外在压力的效率和效果,又可以转移本该由监管部门承担的成本支出,减少资源损耗。交易型合谋和压力型合谋犹如“开源”与“节流”,缓解了监管部门的资源紧张情况。最后,情理型合谋将监管人员的预期成本和弱势群体生存成本控制在较合理的限度内。在情理型合谋中,监管人员在面临人力、财力和物力制约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考虑到食品小餐饮店和小作坊等的弱势地位和经营困难情况,紧紧抓住最主要的风险点,采取软硬结合的灵活处理办法,有效化解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监管人员不面面俱到地处理,也不采用一刀切或粗暴取缔的办法管理,既考虑到监管人员自身的职业风险,也照顾到社会弱势群体,将监管人员的预期成本和弱势群体的生存成本控制在双方能够接受的限度之内,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边缘社会”的稳定。
七、总结与讨论
本文借鉴资源依赖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对食品监管中出现的合谋现象做了拓展研究。通过建立理论分析框架,形成资源交换、成本分担和预期成本三个自变量,对合谋现象进行类型化和深入剖析,拓展了对政商组织间合谋现象的认识。本文的研究表明,资源交换需求会影响到交易型合谋,成本分担需求会影响到压力型合谋,预期成本评估会影响到情理型合谋,三者都呈同向变动的正向关系。这也意味着随着资源交换需求、成本分担需求的增加和预期成本的上升,“合谋监管”出现的可能性也会增大,反之也成立。这些研究将以往主要集中在企业组织、关注物质利益的合谋研究,拓宽到政商组织之间,增加了社会资本和精神需求等影响因素的研究,并关照到基本生存需求、未来预期因素的影响等状况,对于拓展合谋理论视野,深化政商关系认识都具有积极意义。
基于合谋现象原因的认识,本文继续对“合谋监管”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合谋监管”对监管效果的影响,并不只是局限于经济利益方面,呈现为单边负面效应。合谋监管一方面提供了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急需的物质资源,减少了资源损耗和成本支出,但另一方面又弱化了监管的严肃性,助长了监管对象投机规避监管的心理。“合谋监管”的这种复杂影响启示我们:纠正基层政商组织间的不正常合谋关系,规避合谋的负面影响,应该有更全面、综合的处理办法。在财政无法充分满足的情况下,明确限定监管职责,严格控制基层监管所的行政事务量,制定明确的行政事务清单,减少资源支出,是一条相对可行的解决之道。在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中,只有监管部门不再因为客观资源限制,而不得不有求于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打铁先要自身硬”,政商关系才能“清”;监管部门在关系“清”之后,职业荣誉感和成就感增强,努力提供更体贴、到位的服务,政商关系才能“亲”。
值得提出的是,本文的研究是基于小样本,“最大差异”的多案例分析,虽然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分类论证,但是其结论是否具有推广意义,仍需要有更多的实证研究跟进。其次,本文选择从资源视角来分析原因,并对“合谋监管”的后果和进一步的社会影响进行分析,并不意味着影响合谋监管的因素仅限于资源需求,如监管者的职业操守等其他因素,对“合谋监管”毋庸置疑也会产生影响。对其他因素的单独影响或交叉影响,以及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的研究,是本文接下来需要继续研究的课题。最后,本文是以监管者为主导,仅从监管部门和执法者的角度考虑“合谋监管”的影响因素。这也意味着,在政商合谋中,本文仅考虑了“政”的主动性,并未考虑到“商”的主动性。政商互动可能使“合谋监管”的类型和影响因素更复杂。本文的处理方式虽然简化了分析模型和影响因素,但也可能忽略其他重要的合谋类型和影响因素。
文章来源/《理论与改革》2020年第6期本期编辑/周小努校审/蔡龚涛、胡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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